特殊海关规定是针对那些进出口享有免税、承诺在进口法规定的期限后再出口或本国化后享受部分或全部暂停税收优惠的对外贸易操作。以下是一些规定:
- 临时入境:临时入境的特别海关制度允许进口货物按照事先规定的期限留在国内并完全暂停缴纳进口税款。例如:用于科学展示、展览会、活动、展览、测试等的货物。
- 经济用途临时入境:在这种制度下,允许货物作为经济用途暂时进入本国,按照他们在海关领土上逗留时间的比例暂停缴纳部分联邦进口税。
作为经济用途的货物是指用于提供服务或生产其他商品的货物。
- 为取得积极改善的临时进入: 这种制度允许外国货物暂时停留在本国并暂停缴税,目的在于积极和后续的再加工操作。以下的积极加工操作应该被考虑:
1 – 与货物本身的加工、安装、更新、翻新、包装或重新包装相关的工业化操作;
2 – 对必需经过修改后才能返回到原产国的货物的修理。授予这一制度时,海关当局应明确规定货物在本国的逗留期限。
- 海关仓库:进口海关仓库的特殊制度允许将外国货物存储在海关仓库供公众使用,暂停缴纳RFB税和与PIS / PASEP进口税和COFINS进口税相关的费用。除国外商品外,列于海关条例第405条的其他商品可以输送到仓库。
海关仓库可申请为期01年,根据03年的最大限额可再续签02年,期末货物必须再出口、本国化或转移到另一个特殊海关制度下。
- 退税: 根据1966年颁布的11/21/66号条例第37号法令,海关特殊退税制度是暂停或取消用于出口产品的进口投入品的税收。该机制用做对出口的激励,因为它降低了可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使它们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无论如何,尽管外贸相关立法有些复杂和官僚,外贸部分有一些做法可以简化您的进出口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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